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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宗小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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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建人:泾县茂林潘村潘祥鶤   时间:2009-9-10 19:00:00   相关标签:大宗小宗   
大宗小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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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宗小宗


 古代宗法规定,同一始祖的嫡系长房继承系统为大宗,余子为小宗。礼记·大传》:别子为祖,继别为宗,继祢者为小宗,有百世不迁之宗,百世不迁者,别子之后也,宗其继别子者,百世不迁者也,这是周代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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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古代宗法规定,同一始祖的嫡系长房继承系统为大宗,余子为小宗。礼记·大传》:别子为祖,继别为宗,继祢者为小宗,有百世不迁之宗,百世不迁者,别子之后也,宗其继别子者,百世不迁者也,这是周代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则。当时大夫、士阶层家族的始祖,一般是国君的别子,别子无权继承君位,必须分立自立一家,成为某一家支的始族,即别子为祖,继承始祖别子的也只能是长子、长孙、长曾孙这一系统,此谓大宗。《仪礼·丧服》:大宗者尊之统也……大宗者,服族也,极言大宗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之高:别子的继承人是世代不断的,故称百世不迁者,别子之后也。别子除有长子,还有其他儿子即庶子,庶子系统属小宗,小宗仅继承其父,故称继祢者为小宗,小宗超过五世,即无丧服规定。随着世代的推移,一个宗族扩展到旁系林立时,仍然可以通过尊奉大宗的方式被约定在血缘集团之内,而不会导致零乱。上述以家族为中心,按血缘远近区别嫡庶亲疏的法则叫宗法,在周代极为完善,后世或尊行大宗之法,或恪守小宗之法,都对周代的宗法制度作了变通处理。
简言之,凡同祖之裔为宗,宗人凑聚为族,按古宗法制度所制,大宗和小宗的合称为宗族。

贡献者:泾县茂林潘村潘祥鶤    更新时间:2009-9-10 19:01:00  [添加资料] [返回顶部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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